一中院終審認定,擅自搭客并收費屬“變更車輛用途”,駁回司機訴求
為節(jié)省汽油費,奇瑞司機借車駕駛途中擅自搭客并收取費用,沒想到卻被陌生乘客將汽車搶走。車輛投保人理賠被拒,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前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擅自搭客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屬于投保人“變更車輛用途”,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司機的訴訟請求。
2003年,李先生購買了一輛奇瑞轎車,并在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盜搶險。去年5月7日,李先生一親屬駕該車去昌平,為了能將汽油費節(jié)省出來,親屬途中拉陌生人乘車,約定車費150元,沒想到乘車人將車搶走。
親屬向警方報案,李先生也通知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但車輛至今未找到,犯罪嫌疑人也未抓獲。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李先生,李先生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付車費及利息。
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丟失車輛是違反了合同,私自改變車輛用途,將私人用車改為經營用車所致,因此拒絕理賠。
法院審查發(fā)現,李先生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保險車輛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一中院認為,李先生的保險合同規(guī)定很明確,保險公司在明示告知欄中還用黑體字進行了標注,李先生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且在使用過程中擅自搭載乘客并收取費用,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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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車輛用途”
保險條款明確規(guī)定,所謂“變更用途”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或改裝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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