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備受關(guān)注的基金經(jīng)理李旭利“老鼠倉”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維持一審原判,判處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罰金1800萬人民幣,違法所得一千余萬予以追繳,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jù)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yè)部總經(jīng)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nèi),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藍籌基金買入工商銀行(3.79, 0.03, 0.80%)和建設(shè)銀行(4.26, 0.05, 1.19%)兩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數(shù)賣出。兩個月時間,上述兩只股票的累計買入金額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此前的一審中,李旭利自稱作為基金從業(yè)人員,曾經(jīng)炒股,但2008年上投摩根唐建“老鼠倉”事件后,他就不再買賣股票。直至2009年4月6日,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yè)部總經(jīng)理李智君給其太太打電話,詢問是否要買股票。
盡管李旭利一直表示自己不合適買股票,但在對方請求幫忙“做成交量”的前提下,他通過電話示意李智君可以買一點工行、建行的股票,但李旭利表示他對“一點”究竟是多少并不清楚,事實上,李旭利的賬戶在涉案期間持有價值5000多萬元的工行、建行股票。
從涉案工商銀行、建設(shè)銀行兩只股票的交易情況看,4月3日至9日期間,李旭利管理的藍籌、成長、精選基金大量買入上述兩只股票,就在4月7日,李旭利私人控制的證券賬戶買入金額超過5000萬元,至6月16日賣出,獲利899萬余元,并分得銀行紅利172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800萬人民幣。同時,其違法所得一千余萬予以追繳。
這一震驚業(yè)界的“老鼠倉”案件二審時,李旭利當庭翻供,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陸姓刑訊員曾對他多次威脅,稱如再不承認事實就羈押他其妻子。由于擔心妻子被采取強制措施,擔心孩子失去親情,他編造了與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yè)部總裁助理的李智君通話買工行和建行股票的故事,事實上,他根本就不認識李智君,之前的證詞是在恐懼的狀態(tài)下配合警方做出的不真實證詞。李旭利及其辯護人作了無罪辯解和辯護。
對此,庭審中,合議庭依法就偵查人員收集李旭利有罪供述和袁某證言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了法庭調(diào)查。根據(jù)對李旭利供述認罪過程和相關(guān)錄音錄像資料的審查,結(jié)合法庭調(diào)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供的相關(guān)線索材料,合議庭評議決定,對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