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蘇某某為牟取私利,通過私刻公司印章、偽造合作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信任,短短兩年時間,以虛假的投資項目為幌非法吸收16個集資參與人共計4566萬余元,已返還資金共計2217萬余元,尚欠付資金2348萬余元。9月29日,廣西桂林象山區(qū)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集資詐騙案,被告人蘇某某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份開始,被告人蘇某某在未取得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資質的情況下,以投資“天天返利”項目的名義,并以承諾高息返利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資。2020年年底開始,被告人蘇某某又編造其經營的某美容公司代理深圳某細胞再生醫(yī)學研究公司“干細胞療程”項目的虛假事實,并私自雕刻了該公司的印章,偽造了一份與該公司的“干細胞療程代理合作協(xié)議”,以取得投資人信任。后以投資該項目的名義,承諾投資三個月即可獲得投資金額25%—50%不等的高額返利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資。被告人蘇某某將所獲款項用于支付投資人的利息及經營某美容公司。
經核算,被告人蘇某某以投資“天天返利”項目和“干細胞療程”項目的名義,非法吸收16個集資參與人資金共計4566萬余元,已返還資金共計2217萬余元,尚欠付資金2348萬余元。
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蘇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區(qū)某飯店停車場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2348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集資詐騙罪。結合被告人蘇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非法占有目的是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蘇某某虛構事實,用于公司項目的生產經營的資金數額與籌集的資金明顯不成比例,造成集資參與人重大損失,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集資詐騙的危害性非常大,表現形式多樣,有投資理財、入股分紅、開發(fā)項目商家加盟等形式,但是本質上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打著高息高收益的幌子吸引社會上的投資者參與其中,最終無法兌現投資的本金和回報。面對“高回報、高利益、低風險、穩(wěn)賺不賠”等字眼的投資交易,要隨時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辨識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仔細審查公司企業(yè)經營狀況和項目的真實性、高額回報的合理性,做到“三思而后行”,絕不要盲目“隨大流”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緛碓矗汗鹆质邢笊絽^(qū)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