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以下簡稱“綜合電子平臺”)試行期間交易的登記結算業(yè)務,明確相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jù)《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綜合電子平臺交易商之間的交易由本公司負責辦理相應的證券和資金結算。
第三條 交易商與其客戶辦理協(xié)議交易前,應當事先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及變更登記協(xié)議。
交易商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由交易商與其客戶自行完成證券和資金結算。
交易商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報經(jīng)綜合電子平臺確認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戶直接向本公司申報辦理相關證券的變更登記。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業(yè)務規(guī)定。
第二章 證券賬戶與證券登記
第五條 交易商參與綜合電子平臺交易的,應當使用其上海市場A股自營或機構證券賬戶。
第六條 交易商之間的交易由本公司依據(jù)證券交收結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證券持有記錄查詢、非交易過戶、質(zhì)押、協(xié)助司法凍結等業(yè)務按照本公司相關規(guī)則辦理。
第三章 交易商之間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八條 交易商自身具有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的,通過其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分別完成與本公司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之間的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交易商自身不具有本公司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應當委托本公司的結算參與人,通過該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分別完成與本公司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之間的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
結算參與人為證券公司的,應當通過其在本公司開立的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自營資金交收賬戶辦理交易商之間交易的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
第九條 對于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綜合電子平臺交易商之間的交易以及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本公司作為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實行凈額清算、滾動交收,最終交收時點為T+1日16:00。
第十條 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收市后,本公司將各結算參與人的綜合電子平臺交易商之間交易的資金數(shù)據(jù)(含隔夜回購及到期購回),與T日集中競價交易和非交易資金數(shù)據(jù)合并軋差計算進行首次清算,形成各結算參與人的應收或應付資金凈額,并按此清算凈額進行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待交收處理。
國債兌息資金的清算在待交收后處理,國債兌息資金與首次清算結果軋差后形成當日的最終應收或應付資金凈額。
第十一條 根據(jù)T日交易證券清算結果,本公司將應付證券交易商證券賬戶內(nèi)的凈應付證券代為劃撥至其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再劃撥至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收賬戶。
第十二條 T日,結算參與人在完成其T-1日所有證券交易、有效認購的資金交收后,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內(nèi)仍有剩余可用資金的,該等剩余可用資金用于其負責結算的T日所有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交收。
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T日所有證券交易資金首次清算后為凈應付,同時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內(nèi)剩余可用資金小于該應付凈額,或者該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T日所有證券交易資金首次清算后為凈應收,同時不足以抵補該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透支的,其差額部分為待交付金額。
第十三條 T日完成T-1日所有證券交易、有效認購的資金交收后,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nèi)剩余可用資金不小于T日其所有證券交易首次資金清算后的應付凈額,或者T日其所有證券交易資金首次清算后為凈應收的,本公司將該結算參與人的應收證券從本公司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完成本公司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證券交收,并代為劃撥至相應凈買入交易商的證券賬戶。
第十四條 T日完成T-1日所有證券交易、有效認購的資金交收后,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內(nèi)剩余可用資金小于T日其所有證券交易首次資金清算后的應付凈額,且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本公司按本條下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1、MIN{(待交付金額-待處分證券價值-質(zhì)押式融資回購應付款-交收擔保品價值),T日所有證券交易資金首次清算后的應付凈額}>0;
2、T日結算參與人發(fā)生實施待交收制度的證券品種交易。
本公司按照綜合電子平臺證券(隔夜回購到期購回、隔夜回購和現(xiàn)貨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待交收品種證券,相同品種證券按由后向前的成交順序,依次將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內(nèi)相當于不足金額的應收證券確定為待交收證券,暫不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和相應買入方的證券賬戶。待交收證券的價值上限為:
待交收證券價值=MIN{(待交付金額-待處分證券價值-質(zhì)押式融資回購應付款-交收擔保品價值),T日所有證券交易資金首次清算后的應付凈額}
如無其他規(guī)定,待交收證券價值、待處分證券價值及交收擔保品價值均按T日收盤結算價計算。其中,采用凈價交易的債券,T日收盤結算價按以下公式計算;其他證券的T日收盤結算價即為T日收盤價。
T日收盤結算價=T日收盤價(凈價)+T日應計利息
第十五條 T日,本公司將證券集中交收賬戶中除本暫行辦法上條確定的待交收證券以外的其他應收證券劃撥至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 并代為劃撥至相應的應收證券交易商證券賬戶。
第十六條 T+1日16:00,本公司將結算參與人最終應付資金凈額由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劃撥至本公司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在結算參與人已履行證券交收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最終應收資金凈額由本公司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劃入其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資金交收。
第十七條 T+1日16:00,結算參與人履行資金交收義務后,本公司將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內(nèi)相應待交收證券(如有)劃撥至該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完成與結算參與人之間不可撤銷的證券交收,并代為劃撥至相應的應收證券交易商證券賬戶。
第十八條 對于綜合電子平臺國債隔夜回購交易,按照“自動達成交易、兩次清算交收”的原則處理。國債隔夜回購成交日,本公司根據(jù)交易所成交結果進行初次清算;國債隔夜回購到期日,本公司按照成交記錄自動進行購回清算。
初次清算金額=初次清算價格*成交數(shù)量。其中,初次清算價格=成交日參考價格+成交日應計利息。
到期清算金額=初次清算金額。
第四章 違約處理與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 T日日終,結算參與人發(fā)生待交收的,本公司提請交易所對該結算參與人名下相關證券賬戶限制在下一交易日撤銷指定交易。
第二十條 T+1日16:00,結算參與人未能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的,該結算參與人發(fā)生資金交收違約。
第二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發(fā)生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該違約結算參與人已指定的待處分證券、交收擔保品及所產(chǎn)生權益價值之和低于違約金額的,本公司對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內(nèi)的相應待交收證券及其權益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順序確定待處分證券,并轉入本公司專用清償證券賬戶,未被確定為待處分的證券及其權益劃入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賬戶,并代為劃撥至相應證券賬戶。
違約金額為T+1日資金交收結束后,參與人應付而未付的資金缺口,本公司對違約參與人收取違約金和違約墊息。
違約金=違約金額×千分之一×違約天數(shù)。違約墊息=違約金額×與結算銀行商定的金融同業(yè)活期存款利率×違約天數(shù)。
2、已確定的待處分證券價值低于違約金額的,扣取該結算參與人相當于不足金額的自營證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進行追償。
3、自T+2日起暫停該結算參與人綜合電子平臺買入交易的結算業(yè)務,并提請交易所從T+2日起限制通過該結算參與人結算的綜合電子平臺買入交易。
第二十二條 T+2日16:00,結算參與人補足違約金額的,本公司將相應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從本公司專用清償證券賬戶劃撥至其證券交收賬戶,并代為劃撥至相應證券賬戶;結算參與人仍未補足違約金額的,本公司有權從T+3日起處置相應待處分證券及其權益,處置所得用于彌補違約金額。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權繼續(xù)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還給結算參與人。
第二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未能按時履行證券交收義務的,則該結算參與人發(fā)生證券交收違約。
第二十四條 結算參與人發(fā)生證券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對于結算參與人因當日發(fā)生資金交收違約,且已于當日將上一交收日被待交收的證券賣出而導致的證券交收違約,本公司于當日動用專用清償證券賬戶內(nèi)的相應待處分證券進行處置平倉。
2、對于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證券交收違約,本公司將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內(nèi)與違約結算參與人違約交收證券等值的資金確定為待處分資金,并對該違約結算參與人計收證券交收違約金:
違約金=違約交收證券價值×千分之一×違約天數(shù)。
違約交收證券價值按當日收盤結算價計算。
3、提請交易所對該結算參與人名下發(fā)生除第一款規(guī)定外的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賬戶限制撤銷指定交易。
第二十五條 一級交易商結算參與人發(fā)生上條第一款規(guī)定外的證券交收違約且違約交收的證券為其做市券種的,本公司有權提請交易所,從下一交易日起限制所有一級交易商證券賬戶對該種證券的賣出申報不得超過其證券賬戶的可交易余額。
第二十六條 證券交收違約次一交收日,結算參與人補足違約交收證券的,本公司將相應待處分資金從本公司專用清償資金賬戶劃撥至其資金交收賬戶;結算參與人仍未補足違約交收證券的,本公司有權自發(fā)生證券交收違約后的第二個交收日起以待處分資金購買違約交收的證券,彌補購買證券所產(chǎn)生的各項稅費、傭金以及賣空期間墊付的權益資金、違約金等。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權繼續(xù)追索;多余部分,本公司退還給結算參與人。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有權對結算風險較大的結算參與人采取調(diào)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額外擔保品,或暫停該結算參與人相關結算業(yè)務并提請交易所限制相關證券交易、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交易商對于自營的賬戶中持有的、在綜合電子平臺掛牌的固定收益證券可以通過綜合電子平臺進行轉托管申報。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綜合電子平臺”、“交易商”、“一級交易商”、“交易商之間的交易”、“交易商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參考價格”等用語的定義同《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試行辦法》。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在綜合電子平臺掛牌的國債。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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